在我的方案中,我们有多个规则文件,并且使用正确的命名约定确保每个规则名称都不同,即使它们位于不同的文件夹,文件中也是如此。

我们在所有drl文件中使用通用的软件包名称。

现在,即使我删除了程序包名称,它也可以正常工作(我检查过的测试用例)。

因此,现在我对“ package”关键字的全部用途和目的感到困惑。

我已经了解到,它非常类似于java中的包并使用过,因此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包中使用相同的名称规则,声明的类型和导入。
那么,如果我们已经确保编写的所有内容都具有唯一名称,我们是否也需要此名称?

最佳答案

DRL包为规则创建了不同的命名空间。

如果DRL包与Java包相同,则DRL包也允许在不使用import语句的情况下访问Java类。

您不需要在DRL中使用软件包,但是即使所有软件包都在一个软件包中,我也建议您使用它。谁知道明天会带来什么?

09-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