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科学城发展专项法规拟6月1日起实施

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4月26日,国内首部科学城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拟于6月1日起实施。

用地用林指标优先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光明科学城,是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开工建设以来,光明科学城大力推进重大科学创新载体布局建设,积极探索科研经济发展新模式,目前已进入全面铺开建设期。此次立法,旨在发挥特区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难题方面的作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规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最大力度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光明科学城规划面积99平方公里,占了光明区面积的三分之二。如何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优化产业布局是立法着力点之一。《条例》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明确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用地用林指标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条例》还要求加强用地管理,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条例》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经认定的科研物资可实行便利通关

《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编制光明科学城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支持光明科学城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垒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条例》要求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低风险用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

《条例》还要求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支持光明科学城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

04-27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