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敏梅 杨晓仪

学生在课间因嬉戏打闹受伤,责任应怎么划分?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揭阳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小珍(化名)的监护人对原告小奇(化名)受伤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普宁市某小学承担2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5%的责任。

原告小奇与被告小珍同为被告普宁市某小学学生。2021年9月某天课间休息时,小奇看到走廊一同学踩着一条木凳子在玩耍,该同学停止玩耍后,小奇与另一同学踩在木凳子上玩耍。随后,在旁边观看的小珍用力踢了一下凳子柱,凳子即刻倾倒,小奇与同学一起摔倒在水泥地板上。

事发后,小奇被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49天。其间,小珍的监护人为原告支付了医药费1.5万元。经医院诊断,小奇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出院医嘱为定期复查、注意休息,择期取出内固定物。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奇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监护人及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奇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珍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18.9万余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珍系原告小奇所受损伤的直接实施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因被告小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小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教育程度能够认知在木凳子上玩耍有危险,其行为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普宁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虽在日常教学中履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职责,但对原告在课间休息时在木凳子上玩耍未及时制止,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和原因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小珍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普宁市某小学承担2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5%的责任。经确认,小奇的各项损失合计18.3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珍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还应支付5.8万余元,被告普宁市某小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

法官介绍,事发时,小奇与小珍的年龄均为年满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普宁市某小学对于小奇及小珍违反在校安全教育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事故发生时亦未出现在现场管理,未能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应对小奇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课间休息期间,学生适度运动有助于强健体魄,促进身心健康成长,但课间活动时务必注意安全,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应为学生创造积极向上、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此外,广大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05-28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