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从明年起对耕地保护主体给予补偿激励

讯 记者董鹏程报道: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0月2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要优化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健全耕地保护考核激励机制,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跨县域补偿机制。

永久基本农田

每亩一年补偿35元

《意见》提出要优化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自2024年起,对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优化,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其中,补偿对象分别为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对于补偿标准,《意见》明确,省财政对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永久基本农田35元/亩·年、其他耕地2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省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每年上浮1元调整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耕地整治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针对耕地匮乏地区

建立跨县域补偿机制

为发挥激励作用,《意见》指出要健全耕地保护考核激励机制。省级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进行奖励: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无“一票否决”事项;上一年度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在全省排名前十。

在奖励标准方面,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安排3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考核奖励,对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一、二、三名(第一档次)、第四、五、六、七名(第二档次)、第八、九、十名(第三档次)的地级以上市分别给予700万、500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以及4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受奖励的地级以上市应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镇(乡),受奖励的县(市、区)、镇(乡)可将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具体承担耕地保护任务且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受奖励的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使用。

针对耕地资源匮乏地区,《意见》指出要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跨县域补偿机制。在确保本市、县(市、区)完成年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确因耕地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县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进出平衡”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县级协商、市级统筹的方式,申请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落实,并按本通知规定对具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流入任务的县(市、区)予以补偿。

10-22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