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制造业贷款投放比重,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首次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融资租赁等支持力度;

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产业链与供应链内信用资源流转,支持制造业企业资金融通需求;

加大制造业领域的债券融资服务力度,增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资产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建立与交易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联动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发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制造业发展需求,保障制造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占本地区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以及工业用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最低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科学规划、规范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工业用地集中成片改造开发,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推进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时,应当严格管控工业用地用途变更。

第三十三条 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

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分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制造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减少供应层级等措施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健全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制造业企业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制造业企业利益、权利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适应调整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制造业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降低制造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制造业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制造业企业推送惠企、纾困帮扶等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完善制造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运行机制。

支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智库建设,为制造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技术创新、平台与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制造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集聚战略科学家,加强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家的培训。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现代产业学院,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制造业信息平台,实现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数据互通。

第四十二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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