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维护公共航道、码头支航道、锚地和其他必要的海域疏浚项目;

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

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活动;

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

第五十七条 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经登记备案后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支持在南沙设立的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国际通行商事仲裁机制。

支持南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探索放宽设立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条件。

支持南沙培养和引进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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