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最后,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惩罚性。

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

举止性,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

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

实行性,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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