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机构应在介绍外来人员从事家庭劳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县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劳务)》(以下简称《就业证》)。

介绍机构申领《就业证》,应填写《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劳务)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区、县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在受理介绍机构提供《就业证》申领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介绍机构签发《就业证》。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是《就业证》管理的主管部门。

《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定期换证的办法。

《就业证》有效期限应与合同期限一致。

介绍机构领取《就业证》后,即应发给从事家庭劳务的外来人员本人。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就业证》。

持证人经同一介绍机构介绍继续从事家庭劳务,其《就业证》可延期使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转换介绍机构,《就业证》应交还原介绍机构。

区、县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应按规定,在每季度下一个月十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办理〈就业证〉情况汇总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就业证》,一经发现即行没收,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05-28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