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铁岭被中央督察组通报后,辽宁省长赴铁岭约谈市委市政府负责人

撰文|余晖

政知君注意到,这个周日(4月18日),辽宁省省长刘宁去铁岭了。

据《辽宁日报》报道,4月18日,刘宁赴铁岭市督导检查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就抓紧抓实整改工作约谈铁岭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就在4月16日,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集中公开通报第一批8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提到了辽宁铁岭。

72岁老将赴辽宁

今年4月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动员会在沈阳召开。带队的组长是朱之鑫、副组长是刘炤。

铁岭被中央督察组通报 辽宁省长赴铁岭约谈负责人(3)-LMLPHP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进驻期间为2021年4月6日至5月6日。

公开资料显示,朱之鑫,今年72岁,曾任国家统计局局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刘炤曾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3月任司法部副部长。

在动员会上,朱之鑫强调,将重点关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辽宁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特别是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等。

辽宁省委书记张国清表态称,将“自觉接受、主动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场会议,包括铁岭在内的辽宁各地市党政领导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列席会议。

铁岭被中央督察组通报 辽宁省长赴铁岭约谈负责人(3)-LMLPHP

督察组进驻辽宁10天后,辽宁铁岭就被通报了。

督察发现,铁岭市凡河新区污水管网破损严重,污水处理厂建成近10年没能正常运行,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造成凡河水质严重恶化;部分污水渗漏进入地下水,导致凡河新区地下水严重超标。

督察还提到了一个细节。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有群众来信反映凡河新区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但铁岭市未经认真调查即认定不属实。近年来,虽然铁岭市及其有关部门开始研究解决该问题,但一直未采取实质性举措,直至今年3月底督察进驻前,匆匆用9天时间就建成了1400米临时管线,将大部分直排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

通报指出,铁岭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不作为、慢作为,相关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省长赴现场约谈市委市政府

在铁岭被通报后,《新华每日电讯》刊文称,地方政府因生态环境治理“长期不作为、慢作为”被通报批评,此前并不多见。

文章指出,铁岭市并不冤枉。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了生活污水直排、水质恶化等问题,但当地未经认真调查就将群众相关举报认定为不属实,且两次制定的整改方案都选择对相关问题视而不见。

上述媒体称,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面前“耍花招”“玩小聪明”,最终只会自食苦果。

在铁岭被全国通报后,辽宁省委书记张国清作出批示,要求铁岭市委市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发扬斗争精神,切实解决问题,尽快解决问题。

“坚决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在周日(4月18日),辽宁省省长就到了铁岭市督导检查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政知君了解到,辽宁省副省长姜有为和中央第二生态环保督察组有关成员参加督导检查。

姜有为曾任沈阳市市长,2021年1月任辽宁省副省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国企国资改革发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通信等方面工作。

据当地媒体披露,刘宁先后去了凡河新区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改造工地,深入现场实地踏查,仔细询问问题成因。他要求“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态度坚决、扛牢责任、立行立改”。

“这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公开通报所指出的问题是严重的”,在铁岭,刘宁还约谈了铁岭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他说,铁岭市委、市政府要以知错改错的鲜明态度、知责担责的坚定决心,坚决抓好问题整改,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他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深刻警醒警觉,开展自查自纠,把握主动权、打好攻坚战。省直有关部门要成立专业指导组,深入一线解决问题,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整改任务按时清零销号。

启动问责机制

政知君注意到,在被通报当日,4月16日,铁岭市委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市委书记李士伟、市长隋显利出席。

铁岭被中央督察组通报 辽宁省长赴铁岭约谈负责人(3)-LMLPHP

那次会议提到,这次生态环境部通报所指出的问题是严重的,必须深刻反思,知错认错、知责担责,坚决整改、彻底整改。要尽快启动凡河新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彻底解决存在问题。

同时还提到,要立即启动问责机制,查清原因、理清责任,对存在失职失责的部门和人员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就在4月18日,“铁岭发布”转载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2月26日发布的一则公告。

公告中提到,对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一级奖励:奖励金额2000元。二级奖励:奖励金额1000元。三级奖励:奖励金额500元。

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规定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额外按照此案件处罚额度的5%的比例,总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进行奖励。

资料|辽宁日报铁岭发布新华每日电讯等

04-20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