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咸宁。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通城两教师于去年6月收受学生家长5万元,协助高考作弊未果。近日赤壁法院判决,二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受到刑事处罚。

去年,湖北通城县两名教师,收受学生家长5万元后,竟准备作弊器材,企图帮助学生在高考中作弊。

2教师企图协助考生作弊获刑 二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受到刑事处罚-LMLPHP

目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虽因担心作弊无法成功而最终放弃,仍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受到刑事处罚。

什么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这是在《刑法修正案(九)》 第25条增设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第1款。

具体法律条文是: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有两个,即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本案两被告人因担心作弊无法成功而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06-17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