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人行道骑车上电视公开检讨-LMLPHP

近日,贵州福泉女教师因人行道骑车上电视向全市检讨,此事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记者就此事分别联系了福泉市委宣传部、福泉市文明办、福泉中学,均称此事回应需要等统一发通报,截至发稿,尚未通报。

11月19日,周兆成律师向记者表示,公开检讨且连带学校一起于法无据,且涉嫌侵犯公民私权。

11月17日,该教师在时长45秒的公开检讨中表示,11月9日,她在福泉市政府红绿灯处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本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是不文明行为,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公开检讨中,聂姓女教师向全市人民道歉,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文明市民,为创建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此外,女教师所在福泉中学常务副校长张光奎也在当地媒体上做了公开表态,称“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作为教育单位感到很惭愧,学校是育人的场所,肩负着教育后代的重任,通过聂姓女教师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福泉中学认识到了文明创建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深刻认识到了文明无小事,文明创建工作需要常抓不懈。”

周兆成律师表示,首先,媒体没有执法权,对于女教师及其单位领导在媒体上公开检讨的处理方式于法无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但这种让违法行为人在媒体上公开检讨方式显然不属于媒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的应有之义。

周兆成律师称,这还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除女教师在媒体公开检讨外,当地媒体还曝光了多起市民交通违法行为,如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驾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不戴安全帽等,对于该等市民个人信息的曝光,均相应作了马赛克处理,其中有些行为的危害性甚至高于女教师的行为。

周兆成律师表示,要求女老师所在单位领导一同在媒体检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罪责自负原则,对于女教师单位领导的处罚更于法无据。新中国法律早就废除了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备受诟病的株连制度、连坐制度,确立了罪责自负原则,贵州当地政府的这一做法实质是一种法治的倒退。

“此外,当地政府和媒体要求女教师及其单位领导在电视上进行公开检讨的行为,实质是对公民私权的一种侵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而当地采用多家媒体大面积持续性无死角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曝光的做法,有侵犯公民私权之嫌。”周兆成律师说。

11-19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