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讯 记者侯梦菲报道:燃气安全无小事。9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对政府与市场、规划与建设、发展与安全、经营与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燃气工作一头连着社会经济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为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明确燃气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是燃气管理的重中之重,以制度保障燃气安全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要目标。条例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燃气用户的安全义务。

条例规范了燃气经营行为,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燃气经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与此同时,条例规范了燃气使用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的八项禁止行为,包括: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等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室内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燃气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09-29 07:49